深圳破产法庭丨五项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创新发展

2019-09-12 18:04:10      人气:1955

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主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承办的“第三届长白破产论坛”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贺小荣同志出席论坛。来自政府部门、法院系统、部分高校、金融机构、中介组织等360余名代表参加论坛。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龙光伟,深圳破产法庭负责人慈云西法官应邀作交流发言。

龙光伟介绍,深圳破产法庭是区别于传统破产审判庭的全新审判机构,成立以来,着重推动五个方面改革创新:

 

 

积极推动破产审判机制                     和工作机制的创新
 
1

出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共七章121条,包括总则、重整申请和审查、预重整、裁定重整和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附则七个部分,对热点难点问题,如重整价值识别、重整投资人的法律地位、预重整、庭外重组与重整的衔接、关联企业整体重整和实质合并重整、重整企业管理模式等作出统一规范指引,为法院审判、管理人履职和投资主体参与提供基本的工作指南。调研成果《关于探索建立破产案件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相分离体制的调研报告》获广东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优秀奖、深圳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特等奖。该调研报告从破产办理体制设计的视角,回顾现有框架下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提出从权力分离角度对现行破产办理体制进行改革,将法院+管理人的二元格局进行重构,由法院行使破产审判权,行政机关行使破产事务管理权,构建“法院+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机构”的破产办理体制,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革的路径和步骤。目前在这一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已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正稳步推进。

 

积极推动破产审判                              服务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2

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案件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主动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部署了9个方面38项工作措施。深圳虽然还不是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城市,但是深圳破产法庭提前主动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把指标细化为具体工作目标,体现了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站位和担当。同时,积极参与全国营商环境评估工作,完成了全国营商环境评估中一级指标——办理破产指标的填报,迎接国家发改委复核校验,客观反映办理破产案件对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得到了营商环境评估和验收单位的高度认同。

 

积极推动跨境破产                             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3

中标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司法研究重大调研课题《内地与香港跨境破产法律问题研究》,为内地与香港开展司法协助提供理论支撑。推动香港破产清盘人首次利用内地的破产网络拍卖平台处理香港破产企业的财产,开启大湾区跨境破产民间合作破冰之旅。举办深港两地跨境破产的实务交流,邀请香港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到深圳破产法庭介绍香港跨境破产有关情况。

 

积极推动个人破产                             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4

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和实践,深圳中院在2016年完成了个人破产相关课题的研究,并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建议稿。今年以来,深圳破产法庭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借鉴成熟市场经验,研究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失权复权制度等,并提出具体的工作建议和操作规程。

 

      积极推动破产审判                        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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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现有破产审判的各个信息化平台,形成便于操作的一体化运行平台,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并将管理人的所有工作纳入平台中,为管理人工作的信息化提供支持,使法官与管理人、管理人与债权人、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通过信息化方式实现材料交互、信息共享。在无纸化办案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AI技术、云存储和RPA机器人等现代科技成果,提升法官端和管理人端的办案质效,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破产案件的透明度,推动破产案件全流程公开。

 

 

 

论坛上,结合深圳破产案件的审判实践,慈云西法官作《关于开展个人破产试点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主题发言,阐述了个人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地域管辖与效力冲突的问题。包括一地受理个人破产后,其他地区受理的涉及该个人的执行案件能否中止执行、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是否全部不能清偿的个人债务均可免责、涉及债务人的衍生诉讼是否集中由破产法院管辖以及个人破产是否使用专门案号和破产重整平台使用等问题。

关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个人破产是否合法逃债问题,认清个人破产制度本质是债务人救济制度,重视债权人权利保护,要以鼓励清偿为指导思想,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债权人权利:

一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义务、遵守限制权利决定且经过必要期间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方可获得免除。

二是通过制度设计鼓励清偿。在被宣告破产后,只要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达到一定比例,可提前解除限制权利,恢复其权利。

三是通过明确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要求,在债务人申报、人民法院查询之外,要求管理人必须对债务人财产及未来预期收入进行详细调查,并将债务人财产情况如实向债权人汇报,接受债权人监督。通过匹配最佳程序,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或重整方案,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清偿。

四是明确破产责任,构建轻重适宜、衔接有序的破产责任体系,通过承担民事责任恢复债务人财产、承担刑事责任打击妨碍破产程序及破产欺诈行为,通过破产惩戒措施,预防虚假破产行为,增强个人破产制度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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